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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和《关于规范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苏卫人[2014]10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4名(进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
(二)本次招聘户籍不限,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5月15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及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2年5月15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7年5月15日后出生)。
(三)招聘对象中的“2023年毕业生”,指在2023年毕业并已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须于2023年5月17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方可报考。
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尚未就业(“尚未就业”是指在报名时为失业状态,下同)的人员,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在2023年5月17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可报考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时间截止到2023年5月17日)的,可报考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四)除符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日期放宽条件的普通高校2023年毕业生外,其他人员须于2023年5月17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方可报考;国(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23年5月17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方可报考。
(五)招聘岗位中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要求的,须于2023年5月17日前取得。
(六)除2021、2022、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外,其他人员须在2023年5月17日前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不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与招聘岗位相符,才可以报考。
(七)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2年之前录用的编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可按要求报考乡镇卫生院(含涉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应编内岗位。
(九)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该回避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3年11月17日前规定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5.报名时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6.常州市各级卫生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
二、报名程序和办法
报考人员可通过下列网站查询招聘岗位及具体岗位条件等信息: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changzhou.gov.cn)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cznd.gov.cn)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本次招聘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报名网址:http://czks.czrsj.cn:8001/
1.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时间
2023年5月15日9:00—5月17日16:00
提醒:上传照片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缴费确认时间
2023年5月15日9:00—5月18日15:00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本次公开招聘岗位专业参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岗位的专业要求。
3.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网上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后的信息不得进行更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再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4.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单位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含上传照片审核)人员网上缴纳报名笔试费100元。
5.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笔试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6.本次公开招聘,01、02岗开考比例为1:2,其余岗位不设开考比例。报名结束后,未达开考比例的岗位,将根据报名情况核减招聘计划,并在公告发布的网站予以公告。招聘岗位被核减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于2023年5月19日9:30—11:00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7.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报名系统上的诚信协议,根据报考条件和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如对报考资格条件存在疑问,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招聘单位咨询确认。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报考人员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在招聘工作任何环节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三)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5月24日10:00起在常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网(czks.czrsj.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
(一)笔试
1.笔试内容: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各岗位考试专业详见岗位简介表)。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
2.笔试时间:2023年5月27日,笔试地点及其他事项以准考证为准。
3.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未按准考证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笔试卷面满分100分,合格线为50分,笔试成绩将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报考人员凭身份证查询。
(二)资格复审
1.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岗位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岗位面试人选,如不足相应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前对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具体事宜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网另行通知。请上述确定的面试人选以及其他排名较前的人员,在笔试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资格复审合格,取得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出现面试人选缺额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面试
1.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面试的考生须缴纳面试费100元。
3.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四)综合成绩计算
各项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四、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综合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由体检人选自理。
招聘单位按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
五、选岗
体检和考察通过后,同一岗位涉及两家招聘单位的,按照综合成绩排名进行选岗,综合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者优先。选岗人员须到现场进行签字确认,选定后不得更改。
六、公示和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报考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2年内取消其再次报考本系统的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招聘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到其他单位。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通知后携带相关材料准时报到,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因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完毕后不再进行递补。
七、咨询与监督
本次招聘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0519)86818112,85127586。
监督电话:(0519)85128957,85127786。
八、奖补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人才引育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常开人才办[2022]6号常新卫健[2022]9号)精神,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奖励。
九、本招聘公告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2023年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8日
原文出处:
http://rsj.changzhou.gov.cn/html/czrsj/2023/IQCNPLQO_0508/48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