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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学术水平,建设高质量学科,确保学院可持续发展,现面向社会广纳贤才,急诚聘7名博士,专业:计算数学、方程与控制论、基础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具体要求和待遇参见《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及待遇(试行)》(附件),有意向者请联系:续老师,电话0714-6571069,邮箱976755231@qq.com(邮件标题注明:应聘岗位+毕业院校+本人姓名)。
湖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及待遇(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素质要求: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团结协作。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应聘者需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二)学历要求:应聘者原则上应为博士,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本科,且本硕博阶段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部分学科可放宽为全日制学术型硕士毕业的副教授,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重点高校本科(音体美等特殊专业可放宽至全日制普通专业院校本科)。
(三)年龄要求:博士、副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博士后、教授或博士毕业的副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硕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岁。
(四)服务期限:引进人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
(五)对于特别优秀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上述学历、年龄、服务期限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引进条件
(一)领军人才
A: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B:国家****(长期、青年)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领军、青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
(二)优秀人才
1.第一层次人才(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
①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认定的综合类或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理科类博士研究生在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在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
②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
2.第二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一项者)
①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认定的综合类或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二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4篇;理科类博士研究生在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4篇;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在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
②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
3.第三层次人才
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认定的综合类或本学科二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理科类博士研究生在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在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上述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急需人才
未达到优秀人才引进条件,但学科建设急需的博士研究生。
三、相关待遇
(一)领军人才
以全职或兼职的形式引进我校的领军人才,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支持资助政策同时,所有待遇实行“一人一议”。
(二)优秀人才和急需人才
1.人才引进费(含购房补贴与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待遇类型 | 安家费(万元) | 购房补贴(万元) | 科研启动费(万元) | ||
工科 | 理科 | 文科 | |||
第一层次 | 30 | 50-70 | 15 | 10 | 5 |
第二层次 | 20 | 30-50 | |||
第三层次 | 20 | 20-40 | |||
急需人才 | 10(起) | 20(起) |
另:①符合优秀人才引进条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博士后者,安家费增加3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安家费增加5万元;②符合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紧缺专业博士,根据专业紧缺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增加安家费8万元、5万元和3万元;③同时满足①、②两项条件者,安家费叠加计算。
2.经费发放
①试用期满后,安家费一次性支付。
②购房补贴分两次发放:
待遇类型 | 购房补贴(万元) | |
第一次发放(校所在城市购买住房即可发放) | 第二次发放(进校五年内获批一项国家级项目即可发放) | |
第一层次 | 50 | 20 |
第二层次 | 30 | 20 |
第三层次 | 20 | 20 |
③科研启动费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资助。
3.住房补贴
未购买住房或未入住校内过渡房者,进校3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3年,补贴标准2000元/月。
4.特殊岗位津贴
教授享受特殊津贴6000元/年,博士享受特殊津贴3600元/年(就高不就低)。如遇学校政策调整,按学校新政策执行。
5.工资待遇
博士研究生被学校聘用后,如为新入职教师则档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照讲师一级(专技八级)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前三年按副教授三级(专技七级)岗位标准执行。如为调动入校人员,绩效工资则在进校当年按调动前原岗位同职级最低等级执行,第二年参加学校岗位异动后,根据实际竞聘岗位执行绩效并视情况进行补发,其他工资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特别优秀的可按学校低职高聘管理办法直接聘用到高级岗位(最高可聘到教授三级岗位)。
6.配偶安置
引进人才的配偶具有高校副教授职称且达到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要求的,学校可安排工作、予以聘用。
引进人才其配偶为本科以上学历的,引进人才来校工作三年内获批国家级项目后,学校可按合同用工形式安排配偶工作,参照正式用工实行同工同酬。
引进人才特别优秀的且其配偶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学校可按合同用工形式安排配偶工作,参照正式用工实行同工同酬。
引进人才为教育学学科的博士,且其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学校可按合同用工形式安排配偶工作,参照正式用工实行同工同酬。
如引进人才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其配偶用工(聘用)也一并解除(合同中注明)。
7.学校协助解决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问题。
8.其他情况
(1)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条件,其人才引进费、科研资助经费按各自引进层次的待遇分别执行。
(2)特别优秀人才,可申报学校设立的磁湖人才岗位,通过后给予特殊资助和待遇。详情请见《湖北师范大学“磁湖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网址:http://www.hbnu.edu.cn/。
(3)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年薪制,采用合同管理,待遇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4)具有副高职称硕士研究生引进入校三年内需通过学校副教授职称评审,否则予以解聘。
(5)因学校建设急需引进的其他特殊优秀人才,人才引进费(含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中小学特级教师人才引进安家费20万元、购房补贴30万元。具有正高职称的,可聘用到教授四级岗位,具有副高职称的,可聘用到副教授一级岗位。业绩突出的,可视同博士按学校统一规定予以低职高聘。其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学校可按合同用工形式安排配偶工作,参照正式用工实行同工同酬。
四、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文件同时废止。
2.本实施办法具体条款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