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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是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21号。为推动江苏省卫生人才高质量发展,加强单位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选拔高层次优秀人才,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校纪等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要求为: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中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可应聘2024年毕业生岗位。以下简称“两个同等对待对象”。
6、本次招聘的2024年毕业生指在2024年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4年8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2024年毕业生岗位。
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同期毕业人员,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同期毕业的时间要求与国内应届毕业生一致。
所有应聘人员均须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或学历认证,且取得时间要求如下:①2024年当年毕业的国内高校毕业生可放宽至2024年8月31日。②2024年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且学历认证上的毕业时间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③2022年、2023年国内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以及“两个同等对待对象”,报名时须已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或学历认证。
7、若岗位表中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规培证”),相应取得时间要求如下:①2024年当年毕业的国内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规培证的日期可放宽至2024年12月31日。②2022年、2023年国内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报名时须已取得规培证。③“两个同等对待对象”规培证日期可放宽至2024年12月31日。
8、应聘人员须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其中“专业”条件按《江苏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毕业专业须与招聘专业相一致,专业条件中还包括部分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确有高等学校开设且招聘单位需要的专业。应聘人员须具有与学历相应的学位证书,且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毕业专业与应聘专业相一致。
9、本次公开招聘对应聘人员户籍不作要求。
10、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聘安排
(一)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应聘人员通过“江苏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f/RCRS_0056(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1、报名、照片上传:12月14日9:00-12月25日16:00;
2、资格初审:12月14日9:00-12月27日16:00;
3、陈述申辩:12月14日-12月28日工作日期间9:00-16:00;
4、对初审异议的处理:12月14日9:00-12月29日16:00。
(二)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节假日顺延)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招聘单位陈述申辩,联系方式可从招聘岗位表中相应岗位的“政策咨询联系方式”栏内获取。
2、本次公开招聘不收报名费,通过资格初审即报名成功。
3、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的视为报名无效。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招聘单位考核前将对考核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本次公开招聘不设开考比例。
3、本公告招聘岗位报名结束后,医院择期启动考核程序,具体以医院通知为准。
4、应聘人员只能从岗位表中选择一个岗位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5、应聘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应聘,报名与考核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同时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相关材料。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不要报名应聘:
①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年应届博士毕业生。
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考核方式及组织
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办法由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否则按弃考处理。
(一)资格复审
考核前,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1)简历(一页为限,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技能、科研能力及特长爱好等);(2)2024年毕业生(含2022年和2023年毕业未就业学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原件、成绩单原件;(2022年和2023年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学历证书和相应学位证书原件);(3)身份证原件;(4)大学各学历阶段学历证书和相应学位证书原件(从高到低排列);(5)岗位表中需要的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6)执业资格、职称证明原件。(7)公告岗位表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a)岗位表中相关工作经历必须提供相应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原件,单位开具的证明不具证明效力。b)岗位表中有专业方向要求的,请携带专业方向证明材料原件(由学校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开具);若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成绩单中有标明专业方向的,无需再开具专业方向证明材料。c)岗位表中有论文、课题等要求的,须提供论文、课题等相关证明材料。d)岗位表中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考核方式
实践能力考核,总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
四、聘用
考核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因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或拟聘用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或拟聘用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或其他导致聘用岗位空缺的,可在相应岗位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按相应的程序参加体检、考察和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编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习单位、学历、专业、以及招聘考试的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招聘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由招聘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聘用资格:①在招聘单位规定期限内,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不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者。②2024年应届毕业生于2024年8月31日前未能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者,岗位条件明确要求的材料不能提供者。③应聘信息及材料不符合实际招聘要求或作假者。
五、招聘政策咨询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回答此次招聘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025-58509975(来电时请说明是在高校英才网gaoxiaozp.com看到的招聘信息)
联系人:张老师
六、招聘工作监督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纪委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纪检监督电话:025-83620621、83268279、58509991
七、招聘工作举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举报。
举报信箱:js_sydwgkzp@163.com
举报电话、传真:025-83230723
八、报名系统技术支持
1、系统注册、登录咨询电话:025-83278731
2、报名技术支持电话:025-52616712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2023年12月12日
原文出处: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2/12/art_78506_11096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