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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经市委编委会研究同意,中共无为市委党校面向部分农村中小学选调教师,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考试、考察、择优的原则。
二、选调计划
本次计划选调教师2名,具体岗位详见附件。
三、选调对象和条件
(一)选调对象
无为市范围内农村中小学在编教师(不包括襄安中学、城区中心学校所辖学校)。
(二)选调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83年8月1日(含)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符合公开选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报名情形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聘用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含试用期);
6.已办理调动未满3年的;
7.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报考情形的。
不得报名情形的计算时间截至选调公告发布之日。
四、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
报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选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全过程,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选调资格。
报名人员填写《公开选调报名表》(附件2)后提交所在学校(中心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交由市教育局负责同志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名人员于2024年8月5日至8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到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大楼A206室)报名,报名时需携带《公开选调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报名截止后,确认报名人数与岗位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岗位计划数。
报考人员不需交纳报名费、考试费。本次选调公告及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均在无为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ww.gov.cn/)统一发布。
五、选调工作的程序
本次公开选调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面试
面试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教学水平、综合素质能力及潜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为保证面试成绩公平公正,报名人数超过10人,分组同时开展面试,采用“修正系数法”计算考生的最终面试成绩。具体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考生最终面试成绩=考生原始面试成绩×修正系数(修正系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修正系数=全部考生平均分÷考生所在面试小组的考生平均分,公式中计算平均分时,去掉因缺考等因素产生的异常成绩。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者等于选调岗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或当天该面试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二)组织考察
根据选调计划数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入围考察人选出现成绩并列的,一并列入考察人选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共无为市委党校成立考察组,赴被考察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提出考察意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考察工作,真实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合格的进入下一个环节,考察不合格的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考察人员一次。
(三)公示、试用和调动、岗位聘任
1.公示。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原则,确定拟选调人选,并在选调单位和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选调的,选调单位将拟选调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备案后,按规定办理试用手续。
2.试用和调动。选调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拟选调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可依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考察人员一次。
3.岗位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不变,过渡期结束仍未取得党校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低聘手续,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选调工作由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53-6611162。
2.报考政策咨询电话:0553-6610117(来电时请说明是在高校英才网gaoxiaozp.com看到的招聘信息)。
本公告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上述电话于报名期间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附件:
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日
原文出处:
https://www.ww.gov.cn/zwzx/tzgg/12168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