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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2024]2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恩施州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2024年恩施州州直部分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第二次专项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专项公开招聘涉及恩施州州直5个事业单位,共有24个岗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29名,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2024年恩施州州直部分事业单位第二次专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技能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
2.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4年7月31日前毕业的人员(2024年底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经招聘组织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应聘的除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届毕业生也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应聘;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
(一)报名渠道
本次专项公开招聘考生报名、查询,打印报名表、准考证等,均通过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http://enshi.pzhl.net/index.php)进行。报名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18-8246006。
(二)时间安排
1.报名:2024年10月22日9:00至10月31日17:00。考生选报岗位,填写报考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接受资格审查。每人限报1个岗位。2024年10月31日17:00报名窗口准时关闭。
2.网上资格审查:2024年10月22日9:00至2024年11月1日12:00,州直主管部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考生所报考岗位如果未通过资格审查,属于误填报考信息的,可以在报名时间内修改后重报;属于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可以在报名时间内选报其他合适岗位。已经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请考生填报信息时认真仔细核对,如实填报。
3.缴费确认:2024年11月1日12:00至11月4日24:00。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考生须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报名。按鄂价费[2007]18号文件规定,每位考生须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用50元。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享受减免考试费用政策的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城乡低保人员,正常进行网上缴费。2024年11月1日12:00至11月4日24:00期间,通过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http://enshi.pzhl.net/index.php)退费申请入口填写资料、上传所需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审核通过后办理考试费用减免手续。上传材料包括:1.报考人员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半身照(身份证本人头像面朝外);2.报考人员身份证照片(正反面);3.报考人员农村脱贫户家庭档案卡、手册原件扫描件或城乡低保家庭低保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按时提交退费申请相关材料,则视为自愿放弃享受考试费用减免政策。由于报名系统须通过缴费行为确认报名,因此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请予理解。
4.岗位调整和改报:资格审查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需要取消、核减或降低开考比例予以保留的,由招聘部门(单位)依规提出调整申请,经恩施州人社局核准备案后,通过恩施州人社局官网公布岗位计划调整情况。已资格审查通过但招聘岗位取消的报考人员,接到招聘单位通知后,可于11月8日12:00前改报其他岗位。期间相关报考人员因条件不符未成功改报其他岗位,以及无法正常联系或接到通知后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权利,退还已缴费用。
(三)对应聘人员的特别提醒
1.应聘人员在网上报名期间,对已选报的岗位不可自主撤回,未通过招聘单位资格审查的,可以补充信息后重新选报该岗位或改报其他岗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
2.应聘人员应诚信报考,理性报考。要对照《岗位表》中的“专业等报考资格条件”要求,选择自身条件相符的岗位报考,相应填写报考信息和提供材料,并对填报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应聘人员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能随意变更,以便于联系。
资格审查贯穿于本次专项公开招聘全过程,在招聘任一环节发现应聘人员有违纪违规、提供虚假信息、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等情况的,均取消应聘资格或聘用资格。
(四)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1.关于相关时间节点。年龄起算时间为1月1日,如某岗位年龄要求为35周岁及以下,则应聘该岗位人员应为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原则上学历、学位取得并提供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2024年底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经招聘组织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应聘的除外)。取得并提供相关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起始时间。
2.关于岗位所需专业。《岗位表》中列明的岗位所需专业,系招聘单位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设定。对部分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中没有收录的专业,但相关院校确有开设,且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紧密相关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应聘。
3.关于专业工作经历。报考岗位有专业工作经历要求的应聘人员,须提供岗位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相关专业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工作经历不作为报考专业工作经历。
4.关于资格复审。入围资格复审考生按招聘组织部门(单位)通知要求,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证书、专业工作经历等与岗位资格条件相匹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有效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还须向招聘单位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并提供相应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5.关于开考比例(入围笔试比例或面试比例)。每个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具体比例要求详见《岗位表》。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经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报恩施州人社局同意,可保留(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6.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符合条件的此类人员在报名时备注住培情况并同步上传住培合格的相关材料,经恩施州卫健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视为研究生,享受相应报考、测试政策。未在报名时限内备注并上传的,视作放弃享受“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四、测试
(一)测试内容
按照“干什么、考什么”原则测试相关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不指定考试范围和复习资料。测试由州直主管部门分别组织。
(二)测试方式
1.岗位代码为ZE2024001、ZE2024002的岗位通过考核的方式招聘。符合岗位条件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超过1:1时,则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
2.其余岗位
(1)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数是否达到1:10确定是否增加笔试,即岗位招聘计划数与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数达不到1:10(不含10)的,直接进入面试(包含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展示、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达到1:10(含10)的,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测试。
(2)其余报考人员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测试。
(3)具体测试方式依据招聘岗位报考实际情况确定,确定后将与测试时间、地点另行公告通知。
(三)有关要求
1.测试(包括笔试、面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直接进行面试的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即为测试总成绩。采取“笔试+面试”方式测试的,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岗位表》中该岗位面试入围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对象。测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2.同一岗位既有笔试对象,又有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对象的,面试成绩为测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只是确定面试对象依据,不计入总成绩。实际参加面试人员中无免笔试对象的,测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3.测试(包括笔试、面试)均设置最低合格线,低于最低合格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采取“笔试+面试”方式测试的,笔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在面试考前划定,具体合格线另行公告通知。对于实际参加测试人数与岗位计划数之比等于或小于1:1的岗位,应专门设置测试成绩最低合格线。
4.测试(包括笔试、面试)入围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按规定程序报恩施州人社局同意,可保留(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可同步组织实施。通过考核方式招聘的,考核合格、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进行测试的,依据考生测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同一招聘岗位因考生总成绩相同而导致体检、考察名额与岗位招聘计划比例大于1:1时,可结合专业特点依规组织加试,加试设置最低合格线,达到加试最低合格线的,加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一)体检
1.由州直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对象到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其他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复检一次,复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体检对象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应按医嘱暂缓相关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检,体检合格的,按程序依规实施下一招聘环节的工作。
4.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承担。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二)考察
1.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可以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进行延伸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再次复审,了解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及备案
根据测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恩施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在恩施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对有异议的拟聘对象,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备案。
拟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正式聘用前应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文书或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承诺书。未能按时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聘用管理
(一)经恩施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招聘单位通知新聘人员报到,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所聘岗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二)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订立期限不低于3年的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被聘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招聘岗位总成绩(笔试、面试均需达到最低合格线)排名递补人员,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
八、递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单位报恩施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据考生测试总成绩及体检、考察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
(一)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考察、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出现异议,经查证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拟聘人员主动放弃聘用资格,或拟聘人员经法定程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
(四)已聘人员依规辞聘或经查实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聘用资格的;
(五)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合理情形。
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测试(笔试、面试)、资格审查、体检等环节或其他不按要求应聘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九、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监督
(一)信息发布网站
1.恩施州人社局官网为本次专项公开招聘公告,以及州直事业单位结果公示等信息的发布网站。
2.州直招聘部门(单位)官网为本次专项公开招聘公告,以及州直事业单位测试方式、测试成绩、体检、考察等信息的发布网站。
(二)政策咨询电话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表》。
(三)监督电话
恩施州人社局:0718-8246709
十、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次公开招聘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教材,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任何假借本次考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2024年恩施州州直部分事业单位第二次专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xls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1日
原文出处:
http://www.enshi.gov.cn/zc/xxgkml/zkzl/202410/t20241021_16249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