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招聘网-手机版

网站导航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教育系统、区委党校2025年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公告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教育2024-10-31 13:56

高校人才招聘网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订阅号或微信搜一搜“高校人才招聘网”,每天推送各类最新招聘信息。

根据青山区教育系统、区委党校用人需要,决定引进一批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才引进计划

拟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63名,其中教育系统60名,区委党校3名。(详见附件1)。

二、人才引进条件

(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限户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心强,服从组织分配;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学历、学位条件: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教研函﹝2022﹞1号文件公布的147所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往届毕业生;

(2)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院校及首都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往届毕业生;

(3)内蒙古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以及山东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等其他省部共建师范大学的师范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

(4)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大连外国语大学英语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往届毕业生;

(5)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往届毕业生,可报考体育专业岗位;

(6)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往届毕业生可报考特殊教育专业岗位。

不接受以第二学位报考,须专业对口且于2025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段和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和普通话证书,其中党校招考岗位不要求教师资格)。2025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时间截止至2025年7月31日。

5.年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全日制本科生不超过28周岁(1996年10月28日以后出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89年10月28日以后出生);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不超过45周岁(1979年10月28日以后出生)。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在本次人才引进范围: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5届应届毕业生);

2.有关高校的分校、独立学院毕业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合作办学的毕业生以及民办高校毕业生;

3.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引进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引进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引进方式及程序

本次人才引进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本次人才引进采取赴外引才的方式进行。相关招聘时间、所赴院校等事宜及时关注青山区人民政府网及高校校内就业网。

(一)发布公告

通过人才一“鹿”通服务平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人才网、包融头条、包头日报、青山区人民政府网等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组织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考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1.《包头市青山区教育系统、区委党校2025年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报名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2025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需持加盖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文件);

4.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往届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生提供);

5.教师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其中党校招考岗位不要求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提供成绩单;

6.诚信承诺书(附件3);

7.报名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同意报考且不处于试用期、最低服务期限内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由青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凡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的、提供虚假证明的、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及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一律取消面试测评资格。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引进工作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及录用后发现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格。

报考比例(资格审查人数/该岗位拟引进人数)低于3:1的岗位,需核减或取消,确需低于开考比例进入面试环节的岗位,经青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可适当调整,核减或取消的岗位,可调剂到其他岗位使用。

(四)面试

由青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划定面试成绩合格线为70分,低于70分者不列入考察体检对象。

面试结束后按照该岗位引进计划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考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成绩出现并列的,组织加试。

(五)体检及考察

1.体检:由青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和要求进行。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人员,取消录用资格。按规定需要复检的,组织到其他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环节。

2.考察:考察工作由青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成立考察组,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被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考察中途放弃或考察不合格、体检未参加或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面试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

(六)公示

综合面试成绩以及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引进人选名单,在青山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七)办理聘用

1.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办理人事编制手续。

2.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未按要求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和普通话证书)的;

(2)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已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以及录取为全日制学生的;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引进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四、其他事宜

(一)引进人才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进行确定。

(二)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满后纳入常态化管理。服务期内不得以辞职再引进的方式,引进至市内其他事业单位。服务期内除组织调整外,原则上不允许调动、借调、提前离岗到市内其他事业单位。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服务期的,解除聘用合同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三)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人才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引进人才,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因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五、纪律和监督

(一)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制度。人才引进工作期间,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本次引进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执行。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对因资格审查不严而发生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未尽事宜由青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咨询电话:0472-3106108/3106109

(五)监督电话:0472-3106312

附件1:包头市青山区教育系统、区委党校2025年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岗位表.xlsx

附件2:包头市青山区教育系统、区委党校2025年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报名表.xls

附件3:诚信承诺书.docx

青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原文出处:

https://www.qsq.gov.cn/tzgg/96911.html

返回顶部